保险利益原则(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中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也就是要求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什么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呢?中国《保险法》第53 条对此作了规定。规定采用了列举加认可的方式。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以上各项列举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尽管可能是出自于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