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有效。虽然中国《保险法》并未对此直接作出规定,但从保险原理分析和惯例来看,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在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上是不同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仅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未造成损失,无需补偿(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而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订立后,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仍然有效,也就是效力不受影响。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因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
(2)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给付性合同,保险公司一般并不考虑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金额。
(3)人身保险合同多数是长期合同,在漫长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难免会发生变化。在个人寿险中常见的情况,如妻子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之后妻子(投保人)可能先于丈夫死亡,投保人已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妻子也可能与丈夫离异,当然也就丧失了对丈夫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随之失效,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由于以上原因,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订立后,不再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利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产生,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但合同效力的维持和延续,不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